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在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同专业工作五年;
(4)同时具备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许可证申请所需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卫生医疗许可证申请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开设口腔诊所基本条件之人员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4.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开设口腔诊所基本条件之房屋
1.设1台口腔综合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诊室中每口腔综合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3.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开设口腔诊所基本条件之设备
1.至少设口腔综合台1台;
2.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设备;
3.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4.每口腔综合台单元设备:牙科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
开设口腔诊所审批流程之申请
1.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提交《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提交《设置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